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丙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月20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380號(92年度偵字第13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 年,於92年6 月9 日確定在案(92年度執他字第662 號)。其於緩刑期內,即93年10月9 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3 月22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71號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4年5 月5 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