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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丙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5月20日以92年度苗簡字第380號(92年度偵字第13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 年,於92年6 月9 日確定在案(92年度執他字第662 號)。其於緩刑期內,即93年10月9 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3 月22日以94年度苗簡字第71號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4年5 月5 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