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交簡字第48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苗交簡字第48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2年12月5 日11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福田里友人住處飲酒後,明知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駕駛車號W4-1326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家。嗣於同日11時45分許行經苗栗縣通霄鎮臺一線北上車道137.9 公里處時,為閃避對向車道之來車,失控撞及路旁電線桿,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測試,結果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1.16mg/l而知悉上情。經檢察官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幼安教養院支付新台幣(下同)6 萬元,而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自93年1 月5 日至95年1 月4 日),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公共危險罪,而遭聲請人撤銷緩起訴處分,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論述:

(一)被告甲○○對於在上開時間、地點,喝酒後,明知無法安全駕駛自用小客車,仍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嗣於92年12月5 日11時45分許行經苗栗縣通霄鎮臺一線北上車道137.9 公里處時,為閃避對向車道之來車,失控撞及路旁電線桿,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酒精測試,結果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1.16mg/l之事實,於警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

(二)現場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報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6 張、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4716號緩起訴處分書、94年度撤緩字第180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本院93年度苗交簡字第81號、第140 號簡易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參。

(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足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1.16mg/l,對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9年8 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0.25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Con -centration簡稱BAC)0.05%(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mg酒精)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為1.16mg/l相當血液酒精濃度0.232%,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及撞及路旁電線桿而觀,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上開自用小客車。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

(三)審酌被告查獲時之酒精濃度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為自用小客車、行駛之時間及路段、肇事產生實害、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更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而遭聲請人撤銷緩起訴處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交簡字第48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