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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8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

上更一字第35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

2955號、94年度執字第10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常業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確定在案,嗣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十七時三十分前九十六小時內,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8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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