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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1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817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含袋重貳點捌公克)、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分裝杓貳支、橡皮管壹條、小湯匙參支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含袋重貳點捌公克)、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分裝杓貳支、橡皮管壹條、小湯匙參支及電子磅秤壹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曾因竊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②因犯軍法逃亡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上開4 案件,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於94年5月1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又曾因1 犯及2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2 次觀察、勒戒,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又因3 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91年7 月11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

(三)甲○○猶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6 月7 日下午6 時許止,連續在其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47之1 號住處、苗栗縣竹南鎮竹圍里活動中心、苗栗縣頭份鎮○○路下公園車站等地,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9 月間某日起,至95年6 月7 日下午6 時許止,連續在其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47之1 號住處、苗栗縣竹南鎮竹圍里活動中心、苗栗縣頭份鎮○○路下公園車站等地,以將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頭吸食器內,下以火燒烤吸取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甲○○因另案竊盜案件被法院判刑確定後,因未到案執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乃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栗縣頭份鎮後庄里錢龍遊藝場內,將甲○○逮捕,警方除當場在甲○○所攜帶之手提背包內,扣得甲○○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用之海洛因2 包(合計含袋重2.8 公克)、海洛因殘渣袋2 個、注射針筒4 支、分裝杓2 支、橡皮管1 條、小湯匙3 支及電子磅秤1 台外,並將甲○○帶回分局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5年6 月22日尿液檢驗報告影本1 紙。

(3)照片16張。

(4)扣案之海洛因2 包(合計含袋重2.8 公克)、海洛因殘渣袋2 個、注射針筒4 支、分裝杓2 支、橡皮管1 條、小湯匙3 支及電子磅秤1 台。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95年6 月7 日晚上10時40分許,在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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