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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7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2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毒品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嗣於同年月17日」等文字,更正為「嗣於同年月19日」等文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除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外,其餘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另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以下同)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程序,猶無法戒絕毒癮,復於上述時地,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顯見其意志不堅,無悔改之決心,本不宜寬貸。但衡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施用毒品並未危害他人,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沒收依我國刑法規定,為從刑之一種,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最高法院79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不容與其他刑法總則規定割裂適用。扣案之海洛因1 小包(淨重0.03公克),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及毒品之外包裝袋1 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用,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三)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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