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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加重竊盜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1 項、第2 項及刑法第321 條第2 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加重竊盜未遂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條第2項 │第1項第2款 │ 10條第1 項 │├──────┼─────────┼─────────┼─────────┤│ 犯罪日期 │94年8月初某日起至 │ 95年1月6日 │ 94年8月1日 ││ │95年1月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及案號 │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1574號 │3號 │479號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94年度易字第901 號│95年度竹東簡字第59│95年度訴字第369號 ││事實審│ │ │號 │ ││ ├──┼─────────┼─────────┼─────────┤│ │判決│ 95年3月28日 │ 95年4月19日 │ 95年7月26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案號│94年度易字第901號 │95年度竹東簡字第59│95年度訴字第369 號││ │ │ │號 │ ││確定 ├──┼─────────┼─────────┼─────────┤│判決 │判決│ 95年4月17日 │ 95年5月8日 │ 95年7月26日 ││ │確定│ │ │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15日 │├──────┼─────────┼─────────┼─────────┤│ 附 註 │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新竹地檢95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 │第971號 │第1261號 │第1801號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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