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以95年度苗簡字第897號(95年度偵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3,756 元,緩刑2年,於96年1月4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95年11月14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3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5月31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增定刑法第75條之1 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 3款情形亦適用之。」又「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4年1月7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 1及第76 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 1亦有明文。是以依舊法宣告緩刑,迄新法施行仍在緩刑期內者,應逕用新法第75條之 1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無庸比較新舊法;另,就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時之情形,如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無裁量空間,惟如在緩刑期前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原宣告之緩刑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即此時法院得斟酌被告之再犯情節,裁量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合先敘明。

三、爰審酌本件聲請係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本件得易科罰金之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衡情被告在短短一年內即有3 次竊取之行為,顯見其觸犯竊盜罪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此有受刑人上述2 案判決正本在卷可參,因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與修正後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0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