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7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484 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號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4 、9 、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8 所犯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至3 ,5 至8 號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