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7號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484 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號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4 、9 、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8 所犯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至3 ,5 至8 號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