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5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苗簡字第10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9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有如附件事實欄所載前科,而於96年4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