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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96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接續執行,於97年5月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恐嚇取財行為、交付之金融機構存摺等文件數量、被害人等被害之情狀、損失金額,及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 靜 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6043號
    被      告  丁○○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縣六甲鄉○○村○○鄰○○街
                        262巷60號
                       (另案在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遭用以從事不法行
    為,且果用於從事不法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
    人從事不法行為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18、19日間某日時
    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北苗地區「阿秋遊樂場」外,將其向萬
    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包括密碼),以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價
    格,提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僅知綽號為「小蔣」之擄
    鴿勒贖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該犯罪集團成員收受上開存摺、
    提款卡後,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於98年1月19
    日起,經由電話向甲○○、丙○○、乙○○等人恫稱,如不
    支付贖款,將殺害其等參加比賽之賽鴿。甲○○、丙○○、
    乙○○等人因而心生畏懼,分別將2,533元、4,500元、2,
    228元之款項匯入丁○○上開帳戶內,並隨即遭犯罪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甲○○、丙○○、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依據:
(一)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丙○○、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萬泰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二、按被告係以幫助從事不法行為之犯意,參與恐嚇取財之構成
    要件外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
    ,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葉柏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2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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