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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9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2 號、第686 號、第869 號、第1063號、第1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件二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件二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除將附件一附表編號7 之被害人更正為「乙○○」、編號8 之被害人更正為「丙○○」、編號53之被害人更正為「甲○○」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證據論述: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增加被告之自白外,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證據(如附件一)。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丁○○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加重竊盜罪(詳如附件二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6年9 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述53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分別為上述53次竊盜犯行,實不足取。再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復斟酌其於審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件二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至被告犯竊盜罪所使用的螺絲起子等工具,並未扣案,且無證據現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附件二【犯罪時間、地點、方法、竊得物品、被害人及所犯法條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3所示】編號一: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四: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五:踰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六: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七:毀壞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編號八: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九: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一: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二: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十三: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十四: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五: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六: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七: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八: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十九: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一: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二: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三: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四: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二十五: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六: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二十七: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二十八: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二十九: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三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一: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三十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三: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三十四: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五: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六: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七: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八: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三十九: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一: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三: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四: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五: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六: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四十七: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四十八: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四十九: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五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五十一: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編號五十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編號五十三: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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