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巫永松
- 相對人
-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杰
- 代理人
-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朕園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 年1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朕園公司未依約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尚積欠本金36,331,52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對債務人朕園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未果,並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84 號債權憑證暨所附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又相對人嗣於99年9 月13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84 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0 年3 月28日、100 年4 月6 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35 │上興段 │上興里8 │納骨塔、│第一層:2045.34 │平台:52.76 │全部│ │ │ │ │357地號 │鄰上東興│防空避難│第二層:1536.64 │ │ │ │ │ │ │ │68之1號 │室、鋼筋│第三層:1137.88 │ │ │ │ │ │ │ │ │混凝土造│第四層:1081.80 │ │ │ │ │ │ │ │ │、九層 │第五層:1042.61 │ │ │ │ │ │ │ │ │ │第六層:1004.14 │ │ │ │ │ │ │ │ │ │第七層:966.39 │ │ │ │ │ │ │ │ │ │第八層:929.35 │ │ │ │ │ │ │ │ │ │第九層:568.82 │ │ │ │ │ │ │ │ │ │地下層:2052.09 │ │ │ │ │ │ │ │ │ │突出物:244.92 │ │ │ │ │ │ │ │ │ │總面積:12609.9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