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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巫永松
相對人
同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杰
代理人
吳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叄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朕園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 年11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朕園公司未依約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尚積欠本金36,331,52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對債務人朕園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未果,並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84 號債權憑證暨所附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又相對人嗣於99年9 月13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484 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0 年3 月28日、100 年4 月6 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35  │上興段  │上興里8 │納骨塔、│第一層:2045.34 │平台:52.76 │全部│          │
│  │    │357地號 │鄰上東興│防空避難│第二層:1536.64 │            │    │          │
│  │    │        │68之1號 │室、鋼筋│第三層:1137.88 │            │    │          │
│  │    │        │        │混凝土造│第四層:1081.80 │            │    │          │
│  │    │        │        │、九層  │第五層:1042.61 │            │    │          │
│  │    │        │        │        │第六層:1004.14 │            │    │          │
│  │    │        │        │        │第七層:966.39  │            │    │          │
│  │    │        │        │        │第八層:929.35  │            │    │          │
│  │    │        │        │        │第九層:568.82  │            │    │          │
│  │    │        │        │        │地下層:2052.09 │            │    │          │
│  │    │        │        │        │突出物:244.92  │            │    │          │
│  │    │        │        │        │總面積:12609.98│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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