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蔡秀鳳
相對人
黃宇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262號本票裁定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本息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15264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25 建號建物。惟系爭本票係聲請人因積欠賭債而遭相對人脅迫所簽發,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340 號審理在案,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5264 號、102年度苗簡字第340 號等卷宗核閱無誤,固非無據。惟查,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非屬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訴訟種類,尚與前揭規定未合,聲請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