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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許金仙女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國輝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又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定之(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690號判例參照)。末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查上訴人訴請之損害賠償,僅就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範圍內聲明不服,本件上訴利益應以此為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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