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4號
- 上訴人
- 陳淑芬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榮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下同)4500元,是除了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元外,尚有1500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