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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4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怡玲顏苾涵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選字第24號

上訴人
陳淑芬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志榮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下同)4500元,是除了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元外,尚有1500元未補足。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所示,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