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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李清樂
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
再審被告
蔡 菊

      魏綸青

      魏綸黃

      魏倫昌

      魏倫亨

      魏綸修

      邱峻桀

      邱明發

      江明潔

      江映潔

      江芸潔

      邱增榮

      邱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亦不因起訴後原裁判業已確定而使之變成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抗字第10號、70年度台抗字第308號裁定可參)。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二、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8日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下稱原裁判)提起再審(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章),然其於105年3月10日已對原裁判提起上訴、迄未確定(本院卷第38、37頁:上訴狀影本、本院民事查詢單),無疑再審原告係就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自與法不符且無補正可言,應予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需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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