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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36號

原告
李建輝
被告
林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祇於調解程序到場,尚非於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陳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5條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6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原告陳報之被告住所地、被告親收調解通知之地址、本院職權查明之被告設籍地均為「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本院卷第15、25、39頁),顯然被告之生活中心地應在花蓮。則本案僅經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迄無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期日俾被告應訴,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案有何求償不當得利之特別審判籍,勢無從認定本院就兩造訴訟有何法定管轄權。職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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