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廖弼妍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5號

上訴人
宏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椿祥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7 年度苗小字第1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4條、第436 之25條定有明文。亦即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參照)。再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未駁回時,第二審法院亦得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71 條第1 項、第444條第1 項之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人對是項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除理由容後補呈外,謹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惟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規定及其內容,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