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3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慶德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玉芳
- 原告
- 吳宗憲
- 原告
- 吳秉鴻
- 原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東霖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黃城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桂芳
黃桂源
被上訴人即
追加原告 劉煜明
劉炫明
劉玉琴
劉玉慧
劉孟憲
劉宜儒
劉祐慈
蕭素真
劉玉文
吳嘉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6日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5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