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巫永松
- 被告
- 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和村
- 被告
- 曾塏荃
- 被告
- 曾華逸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