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巫永松 被 告 豐和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村 被 告 曾塏荃 曾華逸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