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張家維
- 債務人
- 鈺林醫葯生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泉宗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仟參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