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1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8 月1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6 年9 月8 日向聲請人借款4,700 萬元,並約定利息,其借款期限自106 年9 月8 日起至108 年9月8 日止,並自借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如未依約付息時,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債務人仍未清償後,即行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 年2 月8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4,700 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主檔資料查詢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6 月14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785 │ │ 2408 │ 全部 │ │ ├─┼───┼────┼───┼───┼────┼─┼──────┼────┼──────┤ │2│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785-2 │ │ 405 │ 全部 │ │ ├─┼───┼────┼───┼───┼────┼─┼──────┼────┼──────┤ │3│苗栗縣│ 竹南鎮 │鹽館前│山子坪│ 785-3 │ │ 678 │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