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黃弘元
- 上訴人
- 蔡長龍
- 上訴人
- 蔡黃菊花
- 上訴人
- 蔡貴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偉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進富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1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9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