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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

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曾明玉王筆毅顏苾涵

上訴人
黃弘元
上訴人
蔡長龍
上訴人
蔡黃菊花
上訴人
蔡貴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
被上訴人
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鄭進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1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2月9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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