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議人
陳平安
相對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所為之109 年度司聲字第6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次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亦與判決之當否無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105 年度台抗字第1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裁定經調取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706 號、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卷宗後,認該判決業已確定,且本院107 年度苗簡字第706 號判決主文第六項乃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因而認該反訴事件之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應由異議人給付予相對人,並應給付相應之利息,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並無違誤。聲明異議意旨雖不服原裁定,然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之處,難認有據,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