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吳昕澐
相對人
吳政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迭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517 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判由相對人與案外人阮氏莎麗(未據聲請人於本件請求)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判由兩造各自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900元│含追加之訴裁判費      │
├─────────┼───────┼───────────┤
│證人日旅費(第一審│       1,642元│107 年4 月3 日期日    │
│)                ├───────┼───────────┤
│                  │       2,194元│107 年5 月3 日期日    │
├─────────┼───────┼───────────┤
│合  計            │      14,736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
│說明: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均判由相對人負擔5 分之2 ,故相對人應給付│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89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未據證人聲請支領之其餘預納費用,應由│
│    聲請人自行向原承辦股聲請發還。                        │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判由兩造各自負擔,故均不予列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