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謝娟娟、張振芳、郭明鑑、李增昌、黃男州、翁健、李文明、施俊吉、林志亮、宋耀明、李明新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麗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秀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逸君、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吳靜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靜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秀伶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靜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7月1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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