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采容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見興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債權人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采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免責(下稱系爭免責裁定),嗣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而系爭免責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免責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