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周添財、張兆順、李憲章、蔡見興、陳嘉賢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 被告劉采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采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采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免責(下稱系爭免責裁定),嗣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而系爭免責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免責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