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靜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賴麗慧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秀伶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吳靜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楊慧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