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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張振芳、郭明鑑、李增昌、黃男州、翁健、李文明、施俊吉、林志亮、宋耀明、李明新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麗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秀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朱逸君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
    吳靜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靜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秀伶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靜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7月1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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