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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采容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采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免責(下稱系爭免責裁定),嗣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而系爭免責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免責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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