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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黃思惠
  •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張兆順、李憲章、蔡見興、陳嘉賢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 被告
    劉采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采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鶯分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采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免責(下稱系爭免責裁定),嗣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而系爭免責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免責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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