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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中順

原告
劉美櫻
原告
廖鳳琪
原告
劉綉珠
原告
徐新政
原告
劉炎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被告
黃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地上權確認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1月26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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