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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3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何松穎

上訴人
賴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文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萬8,42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3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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