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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號

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賴映岑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家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吳傑和嘗
法定代理人
吳聲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確認規約不存在及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之訴,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264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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