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誌豪
相對人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閔嗣龍
相對人
閔毓婕

廖勝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75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上開本案訴訟原告(即聲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業據聲請人先行墊付,此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明無訛,故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75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