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昆儒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俊傑
代理人
盧元琪律師(法扶律師)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誌豪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喬湘秦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能力不足,無法償還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12年3月24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同年6月13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取112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1號卷宗查明無誤。又聲請人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詳見附表),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聲請人陳稱其自110年4月起任職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溪州廠員工等情,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溪州廠在職證明、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為憑(調解卷第53至65頁)。其雖述自110年4月起之每月平均薪資為3萬8500元,然依上述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其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3月止之每月平均薪資約為5萬元(調解卷第63至65頁),爰以此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㈢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萬7076元,且聲請人陳報其需扶養未成年子女2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調解卷第81頁),而各子女應法應負擔負扶養義務之比例均為1/2,是其每月平均薪資5萬元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3萬4152元後之餘額即為1萬5848元(計算式:5萬元-1萬7076元-1萬7076元X2人X50%扶養比例=1萬5848元)。另聲請人每月尚需與配偶平均分擔支付房租每月1萬3500元、管理費1500元,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管理費繳費證明佐實(調解卷第67至75頁),所剩已非多(計算式:1萬5848元-1萬3500元/2-1500元/2=8348元)。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其名下並無財產(調解卷第47頁),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當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67萬2508元、48萬2123元(調解卷第49至51頁)。另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所示之存款餘額各均未逾1萬元(調解卷第75至79頁,更生卷第173至187頁),難認足供其清償債務。

㈤本院綜合上情,認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扣除必要支出後,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卷證出處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萬7297元  調解卷第127頁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萬7732元  調解卷第127頁 合計  350萬502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