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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7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徐允達

徐榮亮

徐士弘

陳瓊妹

徐鳳霠

徐金枝

徐紫威

徐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聲明第2、3項併請求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及編號5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允達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864,169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815,941元(含本金、利息及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815,941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面 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徐允達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314 4,100 1/1                   1/8 160,925元 2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499 4,100 1/1  255,738元 3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42 4,100 1/1  21,525元 4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941 140 1/1  16,468元 5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85,100元  1/1  23,138元 6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300,000元    37,500元 7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400,000元    50,000元 8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7,001元    3,375元 9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00,000元    25,000元 10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00,000元    25,000元 11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2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55,489元    6,936元 13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4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5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6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7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8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19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20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21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22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300,000元    37,500元 23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08,508元    26,064元 24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25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100,000元    12,500元 26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存款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金額為200,000元    25,000元 合  計      864,169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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