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展捷物流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被 告 展捷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游天億 被 告 朱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1萬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0,701元,尚應補繳29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類別 (新台幣)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給付總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算日 終止日 1 本金 178萬7,906元 178萬7,906 2 利息 113/6/22 113/11/21 (153/365) 3.13% 2萬3,458 3 違約金 113/7/23 113/11/21 (122/365) 0.313% 1,870 4 本金 19萬8,664元 19萬8,664 5 利息 113/6/22 113/11/21 (153/365) 3.13% 2,607 6 違約金 113/7/23 113/11/21 (122/365) 0.313% 208 合計 201萬4,71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