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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被告
展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游天億
被告
朱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1萬4,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0,701元,尚應補繳29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新台幣) 計算本金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給付總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算日 終止日    1 本金  178萬7,906元      178萬7,906 2 利息  113/6/22 113/11/21 (153/365) 3.13% 2萬3,458 3 違約金  113/7/23 113/11/21 (122/365) 0.313% 1,870 4 本金  19萬8,664元      19萬8,664 5 利息  113/6/22 113/11/21 (153/365) 3.13% 2,607 6 違約金  113/7/23 113/11/21 (122/365) 0.313% 208 合計       201萬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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