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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捷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展捷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游天億、被告朱根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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