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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黃君維
相對人
信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坤武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之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4年度裁全字第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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