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文明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債權人
-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從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