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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7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謝宛君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文明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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