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謝宛君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黃男州、何英明、陳鳳龍、廖學從、嚴陳莉蓮、伍維洪、陳佳文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彭文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文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郭娜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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