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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號

宣告死亡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號

聲請人
彭長福
送達代收人
劉集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彭國俊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彭國俊(男、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出生,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苗栗縣○○鄉○○村○○○鄰○○○街○○○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因受到校方以下課時在廁所抽煙為由,於當晚遭受體罰處分後,即離校失蹤,迄今已逾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一年家催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新聞紙各乙件為證。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並據證人即彭國俊之堂兄弟劉順炫及鄰居劉駿福到庭證述明確。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彭國俊自八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失蹤,計至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止,失蹤屆滿七年,依民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爰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死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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