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收人 蔡元琳
相對人
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丙○○

         甲○○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票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一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票新台幣三十萬元,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九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一九號影本、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一六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影本及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書、苗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