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義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忠平 劉定昌 吳玉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段五九之一 號四樓之二,此有原告所提出之 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甲○○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原告因此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爰依前揭規定 ,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是以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