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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忠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定昌
訴訟代理人
吳玉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段五九之一號四樓之二,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甲○○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原告因此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是以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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