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忠平
- 訴訟代理人
- 劉定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段五九之一號四樓之二,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清償借款事件,被告甲○○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原告因此當庭聲請本院為上開之移轉管轄,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是以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