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監字第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監字第45號
- 抗告人
- 黃克華
- 抗告人
- 七號五
- 相對人
- 甲○○
巷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程序之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抗告人於五日內補繳,該通知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於抗告人,此有卷附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