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欣悅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 月8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 元,到期日95年10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48,198元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3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