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本院96苗再小字字第1 號)云云,固屬實在。然上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訴,已與前揭意旨未合,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