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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訴(本院96苗再小字字第1 號)云云,固屬實在。然上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訴,已與前揭意旨未合,故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