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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相對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6年度重再字第1 號)云云,固屬實在。然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 日以96年度重再字第1 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而駁回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訴在案,則相對人執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 號民事確定判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自無予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執洋字第34568 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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