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鑫輝家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乙○○住:苗栗縣後龍鎮○○路1013巷7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明確。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所為96年度聲字第140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漏列「相對人乙○○住:苗栗縣後龍鎮○○路1013巷7 號」之記載,此為顯然之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