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林誌誠律師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6年度重再字第1 號)云云,固屬實在。然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 日以96年度重再字第1 號民事判決,以顯無再審理由而駁回聲請人即再審原告之訴在案,則相對人執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 號民事確定判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程序,自無予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執洋字第34568 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